电力自动化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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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刊号:1006-6047
国内刊号:32-1318/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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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路径研究及借鉴_节能减排

  论文导读::目前研究国外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文章较少,本文从政策和产业发展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的改革路径,并为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给出了合理建议。国外电力市场化改革路径、改革重点及普遍做法,为我国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树立了信心,也为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提供了经验,成立能源部、对电力零售市场进行改革、发展需求方参与改革,是我国从国外发达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中应当得到的有益启示。

  论文关键词: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借鉴

  电价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建立和培育电力市场、配置电力资源、调整各方利益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电价改革包括电价水平和电价制度,其关键是形成市场定价机制,在发电和配电领域实行市场价格,在输电和配电环节实行基于边际成本原则的管制定价。美日欧各国电价监管方式从时间上看有事前和事后两种;从监管指标上看有PRI-X价格上限监管方式和回报率监管方式。事前限制方式是指不允许申报超过限定值及其以上的价格;事后限制方式是指在市场执行完毕后按照一定的周期计算平均价格,若超过最高限制值则要受到罚款等处理。1984年英国首先提出RPI-X价格上限法,又称挂钩型监管法。美国采取的是回报率监管方式,允许电力公司转嫁上级监管机构认为为确保给最终用户提供足够好的服务水平而必须的成本。综合看来,回报率法早期应用较多,价格上限法近期应用较多,目前价格上限法有逐步取代回报率法的趋势。价格上限法也在变化,如调整挂钩内容,转向市场化和动态化等。俄罗斯一直实行低电价政策,但实行市场化定价机制后,为保证电力企业能得到合理的投资回报,电价将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而日本、美国及大多数欧盟成员国市场化改革前,电力富裕且电价较高,所以改革后电价普遍降低。

  电力监管一般应遵循合理性、独立性、职权法定、专业性、公开性等基本原则,美日欧各国在建立电力市场、引入竞争的同时,都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专业监管机构,且制定了详细、操作性强的监管法规。日本、法国、德国等国家总体上采取政监合一的非独立监管模式,而英国、美国等国家则采取独立监管模式。发达各国电力监管的内容大致可概括为:市场准入、反垄断、普遍服务、环境保护、技术标准、税收及电价管制等。发达各国采用的电力监管手段主要有:信息披露、罚款、调整电价、修改市场规则和参数、诉讼等。发达各国电力监管体制改革的总趋势是:随着电力市场的逐步完善和市场功能的发挥,区分竞争环节和自然垄断环节,放松竞争环节的经济性监管,加强自然垄断环节的网络接入,安全和普遍服务等非经济性内容的监管;由保护性监管转向激励性监管。

  一、发达国家电力改革的政策选择

  发达国家实现电力市场化改革目标所采用的措施各有侧重,但其在实现市场化的过程中节能减排论文,却有相似的路径:

  1.电力民营化。

  将国有、公营的电力工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向民间转移,并进行出售或转让;或将国有电力企业改组为股份公司,鼓励私人持股。如英国民营化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收入,减少政府在经济中的参与,引入竞争,提高工业效率等。新自由主义经济理论认为民营化是电力工业实现政企分开、引入竞争的基础条件论文网站。以这一理论为导向,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都与民营化有关。目前英国、挪威、意大利、智利、土耳其、澳大利亚等国,都已经实行了电力民营化;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香港特区等原来就是电力私有化的国家或地区,只有少数电力企业存在民营化问题;孟加拉国、喀麦隆、印度尼西亚、秘鲁等发展中国家也采取了一些尝试性的民营化举措。从民营化的发展过程来看,实施民营化的国家逐渐增加;近几年,处于战略性投资的考虑,越来越多的电力公司资产由其他公司购进,出售的资产也越来越多样化。

  2.电力市场化。

  电力市场是相互作用、使电能交换成为可能的买方和卖方的集合;电力商品除电能外,还包括各种辅助服务,如输送电能、无功补偿及电压调节等。发达国家各国电力市场的基本模式是在发电环节和售电环节引入竞争,输电和配电环节仍然实行垄断经营:对原有电力公司的发电股份进行私有化和重组,成立两个以上独立发电公司进行竞争;在售电环节,打破原有配电公司的售电垄断,成立不拥有配电网络的售电公司,开放零售市场;提供电力用户供电选择权,可自由选择供电商;在输配电环节依然实行垄断经营,通过立法,输配电公司按法定要求向发电商和购电商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成立电力批发交易中心,通过网络及信息系统实现电力流、信息流、资金流的控制。各国电力市场依据输电、调度、批发市场交易中心三者之间的组合关系,通常有四种设置方式:输电、调度、市场交易中心三者合在一起;输电与调度合一,市场交易中心独立;输电、调度、市场交易中心各自独立。究竟采用何种运行机制和交易方式能够更有效率,各国都进行了不同的探索与实践。纵观发达国家各国电力改革的进程,在竞争性改革方面进行了三个方向的探索:转向长期双边期货交易的欧洲趋势;采用节点定价模型的美国趋势;进行零售市场改革,发展需求方参与的国际趋势。

  3.电力自由化。

  通过实行电力行业开放,降低进入成本,放松管制,减少政府干预。电力自由化的结果是竞争的加强。纵观发达国家各国电力工业的发展,竞争的趋势已成为不可阻挡的力量,在实行自由化的过程中,都经历了行业重组、资产分拆、监管体系的演进等进程。由于各国情况不同,电力工业民营化和市场化的进展程度也各不相同。只实施民营化不实施市场化,是电力改革过程中的一个阶段,不是终极目标。美国和日本电力民营化程度较高的国家,电力改革的重点是实行市场化,放松管制和引入竞争机制;英国等国家是电力民营化和电力市场化齐头并进。加州电力危机之后,许多国家的电力改革步伐明显放慢。加州电力危机使各国电力改革在注重效率的同时也充分关注发展目标;在市场机制上注重竞争机制的同时也充分注重风险防范机制;在市场主体上注重供应侧参与的同时也充分注重需求侧参与;在交易模式上注重集中优化效益的同时也充分注重分散决策效益。

  二、发达国家电力市场化的路径分析

  1.充分准备,立法先行。

  推行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国家,从提出问题到建立市场,一般都经历了10年左右的时间,基本上是用一半的时间酝酿、建立内部模拟市场、设计方案,拟定法律法规,用一半的时间组织实施。例如英国从1983年立法提出鼓励建立发电商,到1989年立法提出发、输、配、售分开,到上世纪90年代初完成这项改革大约经历了10多年。

  2.高层决策,政府推动。

  由于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复杂性与特殊性,这种改革的突出特点是需要从体制、法规、技术等各方面综合配套推进,在改革中实现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利益调整。因此国外电力改革都是由高层甚至最高决策层发出改革的号令,改革依靠政府综合配套推进节能减排论文,同步进行技术支持手段的开发与完善;同时还要依靠行业中介、电力专家的广泛参与,需要社会上经济、法律等许多方面的专家的共同参与。由于电力市场各方对改革的要求是不同的,有的还尖锐对立,因此各国都是在政府的主持下,将公平、效率有机结合,实现使社会受益的改革目标。

  3.总体设计,分步实施。

  电力工业的改革不是局限在发电或售电等某个特定的环节,而是对电力生产、传输、使用全过程的配套改革,是涉及对电力体制的整体改革。因此,在实施改革之前都应有明确的方案设计。但改革实施的过程是分步推进的,从发电企业的竞争到售电市场的开放,都是渐进式的,无一例外都经历了一个市场逐级开放、竞争逐步扩大的过程。

  4.业务分解,管理集中。

  打破垄断和引入竞争,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内容。首先要清晰界定产业链中的竞争环节和垄断环节,竞争的部分遵循价值规律和供需关系,依靠市场规则运作;垄断的部分和环节在政府监管下进行规范的运作。各国的改革都立足于把垄断限制在最小程度,都是按照电力生产供应的基本流程,将一体化的体制格局,分解成若干环节,将所有可以竞争的部分独立出来充分竞争;将必须垄断的部分使其经营财务透明,并由独立的监管机构依法实施监管。在改革过程中国家对电力的管理实现了相对集中,第一是对电力的宏观调控职能向政府政策管理部门集中;第二是对电力市场管理、协调的职能向市场监管机构集中,产生了专门的监管机构;第三是对不属于政府和企业在市场中的功能集中于行业中介服务组织。

  三、发达国家电力发展模式对我国电力发展的借鉴

  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也暴露出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如:电价上涨,电力供应紧张,电网不够坚强,电力市场化进展缓慢等。经过20多年的实践,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考察发达国家各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发现其改革总体上是成功的,其积累的经验对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借鉴和启示意义:

  1.明确电力改革目标,坚持电力市场化改革论文网站。

  “先立法、后改革”是发达国家推行电力产业改革普遍采用的重要手段。为了保证改革政策和措施的权威性和连续性,通过国家立法的方式,确定政府与企业以及电力市场主体在改革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准则,并且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十分必要的。尽量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充分利用政府出台的指导政策;坚持实行集中管理,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电力改革的经验,按照电力行业技术经济特性和管理科学的内在要求,保证电力管理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合理划分电力的宏观政策职能和微观监管职能,理顺部门间职责关系,将电力监管职能统一交由一个机构行使,避免“多龙治水”的弊端。

  2.合理配置电力监管机构的职能,成立大能源部。

  建立专门的能源政策制定机构,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价格司等相关机构职能配置的基础上,统筹考虑,成立一个能源决策机构---能源部,为可持续发展制定战略规划及相关政策,协调电力与煤炭、石油、天然气的发展,起草有关电力法规、制定电价政策等;界定投资监管责任,在政府能源主管部门与电监会、地方电力企业之间建立一个恰当的协调机制,明确电力企业的职责、义务,并对其项目投资受益进行监管;逐步调整电价和成本监管职责的配置,在电监会成立之初,将市场准入管制和电价管制权赋予发改委,便于保持管制改革和管制行为的一致性;加强市、县级的电力监管能力建设节能减排论文,启用市、县级的行政力量,参与电力监管;在地域范围较广、人口较多的省份,设置市、县电力监管办公室,在监管需要较小的地域,只设置市或省级电力监管机构。

  3.真正建立有授权、有能力的监管机构和符合经济原则的监管机制。

  我国电监会的职能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能划分还不够清晰,需要进一步磨合和界定;电力监管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手段还不健全;监管绩效低于国际水平,无法实现对电力工业的有效监管。电力建设项目的投资审批权在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但电监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具有颁发和管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的职责,当电力项目在已经获得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监管机构再考虑是否同意进入,就陷入了一种尴尬的境地。在电价方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监会共同行使电价监督权,但电监会缺乏对违法电价行为的处罚权。我国电力行业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与政府监管不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要逐步完善监管体制,将经济性监管职能尽量集中于电监会,同时电监会本身也应尽快建立一支有能力的监管队伍,不断完善和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

  4.实行零售市场改革,发展需求方参与,实施竞价上网。

  不管任何季节、任何时段,也不考虑电力的盈余时期还是紧缺时期,采用固定的行政审批电力价格是行不通的。中国可借鉴并吸取美国加州电力危机的经验和教训,适当允许电力价格在一定范围内波动。在一个活跃的零售竞争市场,消费者可以根据电价和服务质量选择他们的零售供电商。这样将刺激电力零售商进行竞争,降低零售成本,提高服务质量,并执行有效的市场风险管理。批发市场的竞争将鼓励零售商采用实时定价或分段定价,使得最终电力消费者看到批发市场的价格信号,根据电价高低来调整自己的电力消费。建设电力批发与零售市场,既要考虑电力本身的物理和经济特点,又要兼顾价格波动、市场垄断力量等社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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